香港「家暴條例」之所以引起香港一些教會的強烈反應,皆因她們認為這條例會給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開了個缺口。我知道教會一貫都堅持反對讓同性戀婚姻合法,也列出很多理由去支持她們的立塲,在這裏我只想討論其中一點。
「聖經明令禁止同性戀」
我相信這是絕大多數主內弟兄姊妹所持的理由。雖然我也同意聖經確是這樣說,但這是否一個合理的理由去反對讓同性戀婚姻變成合法呢?這是否意味着凡聖經所否定的行為,我們就要立法禁止?罪莫大於否認上帝,我可未曾想過要爭取立法,禁止人膜拜偶像假神。
然而聖經旣明令禁止,在教會當中就不能接受同性戀。至於立法問題,基督徒的立塲可不必受制於聖經的法令,因為那些法令是對天國子民而說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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